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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 112年12月06日)
第 36-1 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