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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 112年12月06日)
第 41 條
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