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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 112年12月06日)
第 48 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