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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 112年12月06日)
第 58-1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