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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 112年12月06日)
第 60 條
學校應實施防治家庭暴力之課程或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並得於總時數不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