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63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