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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12月06日)
第 64 條
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6 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