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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0年05月27日)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入出路線。
三、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