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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0年05月27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所稱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交付子女予權利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