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0年05月27日)
第 21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前項通報表內容,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及相關協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