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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10年05月27日)
第 24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雙方關係之本質。
二、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三、雙方互動之頻率。
四、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五、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