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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 112年08月16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七年;屬未成年人之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前項規定,其他法規有較長保存年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