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 112年08月16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