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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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 112年08月16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