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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 112年08月16日)
第 9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該電子資料負保密義務。

處理及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