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103年09月18日)
第 14 條
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