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救助法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 104年12月30日)
第 12 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