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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 104年12月30日)
第 16-3 條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