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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二 章 生活扶助 ( 104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