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救助法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 104年12月30日)
第 23 條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