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救助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04年12月30日)
第 44-3 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