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
一、設立申請書:含機構名稱及地址、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業務性質及規模、經費來源及預算、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二、營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社會救助機構所有者,應檢附二十年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應經法院公證;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證明資料。
前項第五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基準由當地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