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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100年06月29日)
第 4 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