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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17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