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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19 條
投保單位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