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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21 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