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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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22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保險給付之核發者,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有應繳還而未繳還情事,保險人得自保險給付對象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