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22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保險給付之核發者,已領取之保險給付有應繳還而未繳還情事,保險人得自保險給付對象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