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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08日)
第 26 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申請診療。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