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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08日)
第 29 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可出院療養者,應即出院;如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