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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08日)
第 33 條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醫療證明及費用憑證,交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特約醫療機構費用規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