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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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08日)
第 34 條
本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其特約與管理辦法及診療費用支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