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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2月08日)
第 51 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之一及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