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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112年02月08日)
第 9-1 條
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退保申報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圖記、理事長印章或漏填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如期補正者,視同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