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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 112年02月23日)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