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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2年02月23日)
第 27-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增加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交由保險人納入應計收之保險費。

前項補助之保險費,得由保險人按月計算並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於次月底前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