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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31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