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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3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