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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34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應繳之證件者,指被保險人有關投保資格及請領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