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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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36 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生育證明書,應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者,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