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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41 條
特約醫療機構應與保險人簽訂合約,依據醫療準則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

前項合約範本及醫療準則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