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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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43 條
被保險人申請門診診療時,應提具門診就診單及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未提具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前項門診就診單,每次掛號以一張為限。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認為必須住院診療者,應提具住院申請書、住院診療診斷書及國民身分證,辦理住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