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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47 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