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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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49 條
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
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門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