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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51 條
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處方、用藥或檢查。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或徇其要求處方、用藥。

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保險人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