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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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53 條
被保險人住院已屆滿原申請住院日數必需繼續住院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住院日屆滿前,說明必須繼續住院理由,向保險人申請延長住院,並通知投保單位。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如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予給付,其延長住院診療費用,由該醫療機構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