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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54 條
投保單位填具之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兩次而無故仍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者,保險人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