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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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57 條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