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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58 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對於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保險人不支付應出院而未出院期間之住院診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