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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身心障礙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64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