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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喪葬津貼 ( 112年02月23日)
第 66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第 66-1 條
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通知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四款但書得以切結書代替規定。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支出殯葬費之人時,應由領取之人負責分與之。<br />

第 67 條
領喪葬津貼時,其所屬投保單位尚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