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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112年02月23日)
第 39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書。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br />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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